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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就业协议书》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0-08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就业协议书》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和各系不参与协议签订,确需要学院签章,各毕业生需要先到所在系签章,学院和各系盖章只是起到鉴证和登记作用。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附加条款中加以补充确定。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书交回各系辅导员处和学院就业部,各系凭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书》由院就业部统一发放,各系集体领取,各系毕业班辅导员管理。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毕业生、用人单位、各系、学院就业部各执一份。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毕业生要凭用人单位的录用函或其他录用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毕业班辅导员领取协议书。毕业班辅导员在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并配合辅导员老师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以各种名义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学院不同时为一名毕业生提供多份协议书及办理鉴证登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签字,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由毕业生或签约单位交学院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五)《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1、凡参加考研、国家(地方政府)项目,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应在《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中写明处理办法,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签约前已录取并决定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录取研究生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交给毕业班辅导员;否则毕业生档案将不发往研究生录取院校。

    2.毕业生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未落实单位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代为保管,待其落实用人单位后(截止毕业派遣当年的12月31日),毕业生填写《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生补办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持新单位的接收函等证明材料,经所在系辅导员、系主任、就业部审批同意后领取一次新的就业协议书,已经发放的不予以发放。

    3.用人单位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至所在系和学院就业部学院办理鉴证登记手续,逾期需说明情况,否则按照回原籍派遣:

    4.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填写《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生补办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遗失原因及过程,并须注明“若有其他就业协议纠纷,责任自负”字样,由所在系辅导员、就业工作领导人签署意见,报就业部备案。从备案之日起,在就业网上公告二周,无异议后补发协议书,由于遗失协议书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遗失者承担。

    5.因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将原件交回院就业部,学院予以更换。

    第六条 学生就业违约是指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对毕业生违约现象,视毕业生违约原因,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重新签定就业协议一次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在校期间提出的任何形式的协议解除申请。

    第七条 毕业生申请重新签定就业协议程序和所需材料:

    (1)毕业生真实、详细的说明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书面理由;

    (2)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出具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或函件

    (3)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4)毕业生填写《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生补办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持新单位的接收函,所在系学生辅导员、系主任、就业部审批同意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无需协议的可不领取)。

    第八条 对于学生原签约用人单位不与学生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的,由学生所在系辅导员老师通过电话等方式与用人单位确认解除就业协议的情况后,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过系主任签字,就业部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提出解约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履约。

    (注意:1.协议封面的专业一栏填全称;2.培养方式一栏填“统招”,3.户档接收单位一栏,若所签单位、公司具有人事接收权,则填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若所签单位、公司无人事接收权,则填其所在地具有人事接收权的人才交流中心等,并加盖公章;若此栏留空,户档则派回原籍。)

    第十条 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方案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方案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各院系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协议书发放完毕后,各系需将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提交就业部审查并备案,作为下一年度就业协议书发放和再次领取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就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

    点击下载: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补办就业协议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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