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为我院友好合作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展示我院毕业生良好的专业及综合素质,提升校园招聘会的实际效果,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三条考评成绩由知识考评、所获奖项(荣誉)和所获证书、学生工作、实习实践、综合素质考评六部分组成。
第四条 知识考评(含学术科技)
知识考评原则上为学生截止目前必修课课程成绩(不包括选修课和辅修专业课程),各门课程加权平均分。
学术科技
1、在《锦城学院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2分;
2、参加院系级英语竞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入围(优秀、纪念、鼓励)奖加1分。
3、参加创业大赛通过者加分6分;进入复赛者加分8分;进入决赛者加分10分。
第五条 所获奖项(荣誉)
1、在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的演出、展览、竞赛、演讲、辩论活动中获奖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加4分;
2、在省市级文化、艺术、体育的演出、展览、竞赛、演讲、辩论中获奖的,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加3分;
3、在校级文化、艺术、体育的演出、展览、竞赛、演讲、辩论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加2分,只参加没有得奖的加1分;
4、在系级文化、艺术、体育的演出、展览、竞赛、演讲、辩论中获奖的,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加1分,只参加没有得奖的加0.5分;
5、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级别取最高分,非同一级别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15分。
第六条 所获证书
1、通过英语三级加1分,英语四级加2分,六级加3分。(英语过级以最高级分值为准,不累计加分)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加2分
3、通过教师资格证、国家文秘资格证、会计电算化资格证、汽车驾驶证等资格证考试的,每个加1分;
4、参加相关培训(有证书或其他材料证明),每个加1分
第七条 学生工作
一般情况下,担任社会工作加分以最高分加入综合测评成绩,如有特殊情况(例如工作态度不端正等)则酌情少加(此标准原则上由辅导员老师把握)。
职务
| 院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
| 系学生会正(副)主席、院级学生组织正(副)部长(主任);模拟公司正(副)总经理等
| 系级学生组织正(副)部长(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
| 院、系学生组织委员(干事)、寝室长、班、团支部委员等;
|
加分值
| 0~8
| 0~6
| 0~5
| 0~4
|
注:曾任多项职务,取最高职务为该项得分,同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实习实践
(1)参加学院或者系上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团队的,正副队长各加2分,成员加1分。
(2)参加学院或者系上组织的志愿服务的(如迎新志愿者、迎新晚会、合唱团比赛等),每人次加1分。
(3)自主参加当地的实践活动,或者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的,每次加1分。
(4)在提前实习中参加专业相关实习加5分,获得实习单位好评加10分。
注:参加的活动以实践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实践加分每人次每年度累加不得超过5次。担任正副队长职务,该项实践不重复加分。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第九条 综合素质考评
综合素质考评主要从该同学的思想品德、文明行为、尊师重道、法纪观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最高分限为5分。
· 上课无迟到、旷课、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 热爱学院、孝敬父母、诚实守信、关爱同学,并在本学年没有发生寝室或同学之间矛盾纠纷;
· 未违反学院“八要八不要”和“十条戒训”等规定得;
· 认真配合老师教学工作,尊师重道得;
· 本学年学生所在宿舍及寝室公共区域卫生、安全等方面无任何问题得;
· 在校内外一系列感恩奋进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先进事迹者。
· 其他
第十条 按照该考评办法,根据招聘单位和岗位具体要求,由各毕业年级辅导员或学生本人依据求职学生简历和此办法如实填报《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登记表》在友好合作单位招聘前各毕业班辅导员汇总或毕业生本人报就业部,如学生本人填写,各辅导员需加强审查。
第十一条 学院就业部根据全校登记报名的学生人数,结合用人单位招聘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按照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作为学院向友好合作单位推荐学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将在就业网、宣传栏等面向全校公示,参与学院推荐的学生,将得到学院优先推荐、优先参加单位面试和复试等权利。
第十三条 对学校推荐后,经双向选择,单位录取的学生,由于个人原因违约放弃单位就职以及在推荐登记表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对学院声誉造成影响的,学院将永久取消该生的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各毕业班辅导员填报推荐学生的次数和总人数将作为学院年终各部系就业工作考核以及评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就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
点击下载:《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