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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09-05-14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13903(全国代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一、办学属性及层次: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7号文件批准成立,由四川大学按照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及教育部26号令要求举办的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二、办学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1号。

    三、录取规则:

    1、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4、我院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5、学院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院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学院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后续志愿。

    6、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再考虑单科成绩、特长等其他因素;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专业不愿调配且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者退档。

    7、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8、部分专业要求

    ⑴报考会计学(ACCA方向),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在115分以上;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在115分以上;报考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在110分以上。

    ⑵报考城市规划、建筑学专业和广告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

    ⑶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女身高1.55米以上,男身高1.65米以上。

    9、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⑴报考本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当参加考生所在的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省外部分艺术类专业还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以当地招办公布的为准);我院认定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⑵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和艺术设计等专业按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则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⑶报考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建议女身高不低于1.60米,男身高不低于1.70米(专业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⑷报考艺术设计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10、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入学后,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11、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经省招办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12、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13、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普通类专业学费1.5万元/年·生,艺术类专业1.8万元/年·生,住宿费1200元/年·生。学生入学须完全缴清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成为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14、非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若对本专业学习有困难,入学一学期后按照学院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提出专业调整申请。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15、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颁发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26号令和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经审核,颁发四川大学锦城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16、学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院不承担责任。

    四、联系方式:

    电话:(028)87580038、87580036、87580030 87580009(传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1号 邮编:611731

    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网址:www.scujcc.com.cn

    电子信箱:Email:jczhaoshe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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